2020年融资租赁新规落地

时间:2020-09-12 浏览次数:29次

6月9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体系、监管指标、过渡期等内容。《办法》明确,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办法》共分为六个章节五十五条,与今年年初公告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融资租赁公司过渡期时限由“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调整为“不超过三年”。

此外,《办法》强调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办法》指出,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独立交易、定价公允,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监管层面,《办法》规定了数条具体指标:

一、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货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三、融资租货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1.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3.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4.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年辖内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和监管情况。《办法》将这一日期提前至每年4月30日。

而对于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过渡期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办法》则调整为“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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